2 术语、代号 |
3 临时用电管理 |
4 外电线路及电气设备防护 |
注:上、下脚手架的斜道不宜设在有外电线路的一侧。 4.1.3 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架空线路的最低点与路面的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表4.1.3规定。 表4.1.3 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架空线路交叉时的最小垂直距离 ![]() 4.1.4 起重机严禁越过无防护设施的外电架空线路作业。在外电架空线路附近吊装时,起重机的任何部位或被吊物边缘在最大偏斜时与架空线路边线的最小安全距离应符合表4.1.4规定。 表4.1.4 起重机与架空线路边线的最小安全距离 ![]() 4.1.5 施工现场开挖沟槽边缘与外电埋地电缆沟槽边缘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5m。 4.1.6 当达不到本规范第4.1.2~4.1.4条中的规定时,必须采取绝缘隔离防护措施,并应悬挂醒目的警告标志。 架设防护设施时,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采用线路暂时停电或其他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应有电气工程技术人员和专职安全人员监护。 防护设施与外电线路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4.1.6所列数值。 防护设施应坚固、稳定,且对外电线路的隔离防护应达到IP30级。 表4.1.6 防护设施与外电线路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 ![]() 4.1.7 当本规范第4.1.6条规定的防护措施无法实现时,必须与有关部门协商,采取停电、迁移外电线路或改变工程位置等措施,未采取上述措施的严禁施工。 4.1.8 在外电架空线路附近开挖沟槽时,必须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加固措施,防止外电架空线路电杆倾斜、悬倒。 【条文说明】
  |
5 接地与防雷 |
5.1.2 当施工现场与外电线路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电气设备的接地、接零保护应与原系统保持一致。不得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零,另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地。 采用TN系统做保护接零时,工作零线(N线)必须通过总漏电保护器,保护零线(PE线)必须由电源进线零线重复接地处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形成局部TN-S接零保护系统(图5.1.2)。 ![]() 图5.1.2 三相四线供电时局部TN-S接零保护系统保护零线引出示意 1-NPE线重复接地;2-PE线重复接地;L1、L2、L3-相线;N-工作零线;PE-保护零线; DK-总电源隔离开关;RCD-总漏电保护器(兼有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功能的漏电断路器) 5.1.3 在TN接零保护系统中,通过总漏电保护器的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之间不得再做电气连接。 5.1.4 在TN接零保护系统中,PE零线应单独敷设。重复接地线必须与PE线相连接,严禁与N线相连接。 5.1.5 使用一次侧由50V以上电压的接零保护系统供电,二次侧为50V及以下电压的安全隔离变压器时,二次侧不得接地,并应将二次线路用绝缘管保护或采用橡皮护套软线。 当采用普通隔离变压器时,其二次侧一端应接地,且变压器正常不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与一次回路保护零线相连接。 以上变压器尚应采取防直接接触带电体的保护措施。 5.1.6 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电力系统严禁利用大地做相线或零线。 5.1.7 接地装置的设置应考虑土壤干燥或冻结等季节变化的影响,并应符合表5.1.7的规定,接地电阻值在四季中均应符合本规范第5.3节的要求。但防雷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值只考虑在雷雨季节中土壤干燥状态的影响。 表5.1.7 接地装置的季节系数φ值 ![]() 注:大地比较干燥时,取表中较小值;比较潮湿时,取表中较大值。 5.1.8 PE线所用材质与相线、工作零线(N线)相同时,其最小截面应符合表5.1.8的规定。 表5.1.8 PE线截面与相线截面的关系 ![]() 5.1.9 保护零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 配电装置和电动机械相连接的PE线应为截面不小于2.5mm²的绝缘多股铜线。手持式电动工具的PE线应为截面不小于1.5mm²的绝缘多股铜线。 5.1.10 PE线上严禁装设开关或熔断器,严禁通过工作电流,且严禁断线。 5.1.11 相线、N线、PE线的颜色标记必须符合以下规定:相线L1(A)、L2(B)、L3(C)相序的绝缘颜色依次为黄、绿、红色;N线的绝缘颜色为淡蓝色;PE线的绝缘颜色为绿/黄双色。任何情况下上述颜色标记严禁混用和互相代用。 【条文说明】
  |
5.4.3 机械设备或设施的防雷引下线可利用该设备或设施的金属结构体,但应保证电气连接。 5.4.4 机械设备上的避雷针(接闪器)长度应为1~2m。塔式起重机可不另设避雷针(接闪器)。 5.4.5 安装避雷针(接闪器)的机械设备,所有固定的动力、控制、照明、信号及通信线路,宜采用钢管敷设。钢管与该机械设备的金属结构体应做电气连接。 5.4.6 施工现场内所有防雷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30Ω。 5.4.7 做防雷接地机械上的电气设备,所连接的PE线必须同时做重复接地,同一台机械电气设备的重复接地和机械的防雷接地可共用同一接地体,但接地电阻应符合重复接地电阻值的要求。 【条文说明】
  |
6 配电室及自备电源 |
10 配电室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耐火等级不低于3级,室内配置砂箱和可用于扑灭电气火灾的灭火器; 11 配电室的门向外开,并配锁; 12 配电室的照明分别设置正常照明和事故照明。 6.1.5 配电柜应装设电度表,并应装设电流、电压表。电流表与计费电度表不得共用一组电流互感器。 6.1.6 配电柜应装设电源隔离开关及短路、过载、漏电保护电器。电源隔离开关分断时应有明显可见分断点。 6.1.7 配电柜应编号,并应有用途标记。 6.1.8 配电柜或配电线路停电维修时,应挂接地线,并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牌。停送电必须由专人负责。 6.1.9 配电室应保持整洁,不得堆放任何妨碍操作、维修的杂物。 【条文说明】
  |
7 配电线路 |
表7.1.8-3 横担长度选用 ![]() 7.1.9 架空线路与邻近线路或固定物的距离应符合表7.1.9的规定。 7.1.10 架空线路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杆或木杆。钢筋混凝土杆不得有露筋、宽度大于0.4mm的裂纹和扭曲;木杆不得腐朽,其梢径不应小于140mm。 表7.1.9 架空线路与邻近线路或固定物的距离 ![]() 7.1.11 电杆埋设深度宜为杆长的1/10加0.6m,回填土应分层夯实。在松软土质处宜加大埋入深度或采用卡盘等加固。 7.1.12 直线杆和15°以下的转角杆,可采用单横担单绝缘子,但跨越机动车道时应采用单横担双绝缘子;15°到45°的转角杆应采用双横担双绝缘子;45°以上的转角杆,应采用十字横担。 7.1.13 架空线路绝缘子应按下列原则选择: 1 直线杆采用针式绝缘子; 2 耐张杆采用蝶式绝缘子。 7.1.14 电杆的拉线宜采用不少于3根D4.0mm的镀锌钢丝。拉线与电杆的夹角应在30°~45°之间。拉线埋设深度不得小于1m。电杆拉线如从导线之间穿过,应在高于地面2.5m处装设拉线绝缘子。 7.1.15 因受地形环境限制不能装设拉线时,可采用撑杆代替拉线,撑杆埋设深度不得小于0.8m,其底部应垫底盘或石块。撑杆与电杆的夹角宜为30°。 7.1.16 接户线在档距内不得有接头,进线处离地高度不得小于2.5m。接户线最小截面应符合表7.1.16-1规定。接户线线间及与邻近线路间的距离应符合表7.1.16-2的要求。 表7.1.16-1 接户线的最小截面 ![]() 表7.1.16-2 接户线线间及与邻近线路间的距离 ![]() 7.1.17 架空线路必须有短路保护。 采用熔断器做短路保护时,其熔体额定电流不应大于明敷绝缘导线长期连续负荷允许载流量的1.5倍。 采用断路器做短路保护时,其瞬动过流脱扣器脱扣电流整定值应小于线路末端单相短路电流。 7.1.18 架空线路必须有过载保护。 采用熔断器或断路器做过载保护时,绝缘导线长期连续负荷允许载流量不应小于熔断器熔体额定电流或断路器长延时过流脱扣器脱扣电流整定值的1.25倍。 【条文说明】
  |
8 配电箱及开关箱 |
8.1.16 配电箱、开关箱的进、出线口应配置固定线卡,进出线应加绝缘护套并成束卡固在箱体上,不得与箱体直接接触。移动式配电箱、开关箱的进、出线应采用橡皮护套绝缘电缆,不得有接头。 8.1.17 配电箱、开关箱外形结构应能防雨、防尘。 【条文说明】
  |
9 电动建筑机械和手持式电动工具 |
10 照明 |
![]() ![]() 注:a表示年,d表示日。
|
式中 h——避雷针高度(m); hx——被保护物高度(m); rx——在被保护物高度的XX′平面上的保护半径(m); ro——在地面上的保护半径(m); hr——滚球半径(m)。 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中,对于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的滚球半径分别确定为30m、45m、60m。对一般施工现场,在年平均雷暴日大于15d/a的地区,高度在15m及以上的高耸建构筑物和高大建筑机械;或在年平均雷暴日小于或等于15d/a的地区,高度在20m及以上的高耸建构筑物和高大建筑机械,可参照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2 当避雷针高度(h)大于滚球半径(hr)时(图B.0.1-2),避雷针在被保护物高度的XX′平面上的保护半径和在地面上的保护半径可按下列公式确定: ![]() ![]() 图B.0.1-2 单支避雷针的保护范围(h>hr) B.0.2 按照滚球法,单根避雷线(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应按下列方法确定: 当避雷线的高度大于或等于2倍滚球半径时,无保护范围;当避雷线的高度小于2倍滚球半径时(图B.0.2),滚球半径的2圆弧线(柱面)与地面之间的空间即是保护范围。 ![]() 图B.0.2 单根架空避雷线的保护范围 ![]() 避雷线两端的保护范围按单支避雷针的方法确定。 多支避雷针和多根避雷线的保护范围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规定执行。 |
![]() |